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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应注重翻译的程序性保障

 

当前随着转型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逐步呈现高发频发态势,刑事诉讼主体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活动中外国及无国籍人、少数民族和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逐渐增多,翻译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刑事诉讼翻译是一个关系到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关系到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司法权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规范刑事诉讼中的翻译活动,不仅事关办案的质量,而且涉及法律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目前,由于相关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翻译制度规定得极为原则,仅在第九条作了简单阐述,且缺乏“两高”相应的司法解释,更缺乏细致性、规范性的操作规程,以致司法机关聘请和使用翻译存在不少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如何规范翻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已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目前刑事诉讼翻译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在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但是,现今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翻译人员的作用和重视程度,均远远不及同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由此形成了规范公正执法程序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一)翻译内容准确性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翻译准入门槛太低,一些翻译人员从未专门研究过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特点,也未参与过刑事诉讼活动,有的即使参与过相应的刑事诉讼活动,但缺乏具体个案所涉及的专门化知识,很难很好地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表现在翻译过程中,既不能准确把握案件承办人讯问、询问的方式和内涵,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意义,也不具有良好的语言转换和口头表达能力,因而在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讯问、取证时,翻译人员就会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询问或者相关诉讼参与人的供述、陈述以自身的理解进行“二次加工”,很难“达、雅、信”地表达双方所要表述的内容,使办案人员借助翻译进行讯问、取证的质量无法得到根本性保证,以致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证人以翻译没有准确表达其供述、证言意思乃至翻译错误为由进行翻供、变证。

(二)翻译人员的诉讼参与人身份虚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对翻译人员的地位、作用及可能存在问题的认识严重不足,对聘请的翻译人员很少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在讯问、取证前也往往不向翻译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这就使翻译人员事前对案件基本情况茫然无知,而被聘请担任刑事诉讼翻译的人员也并不知晓自己具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对自身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机理缺乏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因而往往不关心自己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能出现的就是纯粹以“付出劳务,获得报酬”的心态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而这种状况可能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翻译人员回避制度形同虚设。虽然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执法的客观公正,规定了翻译人员适用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聘请翻译人员多属于临时性工作,司法机关事前很少全面调查和掌握翻译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情况,而且在讯问、取证、庭审时很少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少数民族或又聋又哑的诉讼当事人告知具有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使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未得到全面落实,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诉讼基本规则的要求。

(四)翻译人员不受诉讼阶段程序约束。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聘请翻译的相关规则,加之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和司法机关为节约诉讼成本,聘任翻译常常采用办案人员互相介绍的方法。在小语种当事人案件中,由于缺乏充足的翻译人员,特别是具有较强办案水平又有一定语言翻译功底的办案人员很少,以致出现一名翻译人员为多名同案犯罪嫌疑人或为多名证人、被害人担任翻译,或者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环节。

(五)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缺乏必要监督。由于办案人员不懂外语、民族语或哑语,使办案人员对翻译的过程无法监督,对翻译结果也不能像鉴定结论那样进行鉴别。办案人员虽感到翻译人员可能对双方的语言理解不准确,用词不恰当,翻译不到位,但却对此无可奈何。而极少数翻译人员在缺少自律和他律的情况下,出于情绪、情感、功利等多方面因素,徇私枉法、恣意妄为,在翻译关键字句时做手脚。

如何完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

目前,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翻译制度:确立翻译人员庭前告知程序,翻译人员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翻译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翻译人员的交叉询问程序,引入翻译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的制度。就目前来看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制定刑事诉讼翻译专门制度。虽然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中就翻译问题增订较多的条款并不现实,但由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联合制定相关的操作规则还是必要的和可行的。通过制定和发布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聘请渠道和聘请程序、翻译人员的资格和素质、翻译人员的法律地位、翻译人员应享有的具体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具体的诉讼义务、翻译工作的事后审查、翻译人员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对翻译人员责任的追究程序等作出专门的规定,以有利于对刑事诉讼翻译工作的规范与管理。

(二)建立翻译人才库制度。可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根据刑事诉讼对复合型翻译人才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的要求,经规定的考评程序,在设定翻译人员条件的基础之上,建立专门的翻译人员人才库,制定翻译人员名录,并附有翻译人员的简单介绍(公布的内容以不侵犯翻译人员的隐私权为限),置备于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在建立翻译人才库时,应贯彻公开原则,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相关途径了解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需要翻译时,由司法机关从中随机性选择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后确定。聘请翻译人员的费用标准,由翻译人才库管理部门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制定,翻译人员的费用由司法机关提供并由财政承担。

(三)建立翻译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由于刑事诉讼翻译多数是口头进行,对哑语还要通过动作、手势、姿态和表情进行,这种翻译的即时性,决定了这些语言和动作表意的转瞬即逝。因此,为事后检查翻译的正确性,对翻译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是极为必要的,同时要注意强化录音录像资料的建立和保存,一方面便于对翻译工作及其质量进行检查,纠正错误或者疏漏之处,并防止翻译人员作弊;另一方面也便于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事后的监督,确保案件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客观公正。

(四)提高翻译人员的素质能力。在提高翻译人员的素质能力方面,相关机构应通过岗前能力确认、岗前和岗位培训、执业中的能力验证活动、人员监督等措施确保翻译人员的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具体操作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前要对如何翻译进行预测,做好准备;要分析预测翻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薄弱环节;要分析预测在诉讼活动中他人将对翻译内容、质量提出何种意见;要对预测到的问题进行重点准备,必要时要接受模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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